9.1 一般规定


9.1.1 交通建筑防雷系统设计应结合当地环境、气象、地质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建筑物的特点,综合考虑外部防雷和内部防雷措施,并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9.1.2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接地装置工频接地电阻的计算及其冲击接地电阻与工频接地电阻的换算、接闪器保护范围的滚球计算法、分流系数的确定、雷电流参数的确定、环路中感应电压、电流和能量的计算、建筑物易受雷击部位的确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9.1. 3 用于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雷击风险评估计算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确定。
9.1.4 交通建筑内用电设备的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9.1.5 交通建筑物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条文说明
 
9.1.1 我国地域广阔,交通建筑会建造在不同的地区,地理条件与气候情况不同,会引起雷电活动规律的差别很大。因此在设计过程中,应因地制宜搜集当地的雷电活动资料,作为设计的依据。
9.1.4、9.1.5 本章节中涉及的各种防雷计算方法、接地电阻的计算方法、各类计算参数的确定以及防雷、接地方式均应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1、12章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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